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 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 应照章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