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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2年08月01日财政部财农税字〔1992〕41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 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 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 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