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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0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27号公布 1999年09月01日实施)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9-08-18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