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08-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的规定,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深圳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54.25元,现将我市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税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14〕138号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14〕137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