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8]359号 2008-7-30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深地税告[2012]11号
)规定,自2012年12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局、税源管理局、各相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坚持集体审批的原则。
(一)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经集体审批:
1.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事项,审批时能够确定减免税款金额且单次减免税款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或单次审批税前扣除金额达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属区局审批权限的事项,审批时能够确定减免税款金额且单次减免税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单次税前扣除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
2.情况复杂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属市局审批权限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局召开局务会议进行集体审批,会议程序依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深地税办发〔2005〕56号)所规定的局务会议制度执行。属区局审批权限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由各区局召开局务会议进行集体审批,会议程序依照各区局的局务会议制度执行。
(三)局务会议研究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时,由主管局领导或主管部门介绍审批事项情况和拟办意见,经会议充分讨论后,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作出决定。
(四)各区局可以根据本局具体情况,在上述规定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标准。
(五)各区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在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报市局主管处室备案。
二、严格遵守审批时限的规定。
因审批事项(不含延期缴税)复杂或需要补充调查、异地取证等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市(区)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事项(不含延期缴税)需报市局及上级税务部门审批的,各区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非经市局局长批准,不得延期上报。
三、各区局可以根据本局的岗位设置、人员分工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四、市局每年通过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区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
五、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05〕 143号
)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