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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2017〕579号)有关要求,现就广东省(深圳市除外)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二、代开专用发票的对象

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符合要求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纳入税务管理。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纳税人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应与会员签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纳税人应保管好有关委托协议和会员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三)试点纳税人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增值税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四)试点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纳税人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以及相关税费,由试点纳税人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纳税人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四)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专用发票份数、代码、号码、内容、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等。

(五)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纳税人。在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纳税人存在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六、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第三,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部门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第四,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和会员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的要求。

第五,明确了对试点纳税人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协议(范本)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一、委托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原则,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为办理缴纳税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注册为乙方互联网物流平台会员,并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规定,将其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二)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乙方互联网物流平台向货主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委托乙方按照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乙方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代为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税(费)款。

(三)甲方对所提交资料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增值税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甲方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乙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当与甲方通过乙方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和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伪造、篡改信息。

(三)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乙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乙方按月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甲方。

(五)乙方按照试点规定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六)乙方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发现甲方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不得代开,并报告税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七)乙方因资质、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协议,应当提前告知甲方。

四、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乙方被取消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甲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六、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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