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542号 1999-11-29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单独销售的软件,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
(二)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在订立相关的合同时应注明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就软件收入部分单独开具发票。在纳税申报时,软件作为一类货物在申报表或明细表上单独反映。
(三)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中,不能划分或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其进项税额。
(四)对于上述随同软件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网络、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如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
二、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享受办法和申请程序。
(一)软件增值税税负,一般以月为计算期计算其实际税负,办理超过6%税负部分的返还。
本期软件实际税负率=*F本期软件部分实缴税额/本期软件销售额本期应返还税额=本期软件部销售额×(本期软件实际税负率-6%)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返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返还后,年终后以年度为计算期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部分的税款,不得享受即征退优惠。
(二)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日内向主管征收分局填报《深圳市计算机软件产品
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并附以下资料:
1、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2、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3、有关税负的计算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并报市局核准批复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付手续。
三、对于1999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期间,属于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范围的软件销售,如能根据已有会计资料准确计算软件部分应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仍可享受有关退税优惠。
四、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各分局应及时向市局主管业务处室反映,
以便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更好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
附件:《深圳市计算机软件产品超税负返还申请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