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附件4
附件1 |
|||
核准类减免税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料名称 |
核准时间 |
1 |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13个工作日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
|||
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
|||
2 |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13个工作日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
3 |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20个工作日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
房屋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
|||
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
4 |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20个工作日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
土地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
|||
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附件2 |
||
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目录 |
||
(一)纳税申报同时报送附送材料的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料名称 |
1 |
房屋土地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2 |
离婚房产过户暂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3 |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4 |
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清理和处置其中国境内的资产免征营业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5 |
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6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营业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7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应缴纳的增值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8 |
中国邮政转制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涉及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免征营业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9 |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10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电信重组改革过程中免征营业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11 |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
交易双方身份证 |
12 |
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不良资产或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财税[2001]10号文、财税[2003]21号文、国税发[2002]94号文免征营业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13 |
夫妻房地产更名暂免征收增值税、契税减免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14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营业执照副本 |
15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免征营业税 |
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后退回)或个人身份证明 |
16 |
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
联营双方或投资方、被投资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17 |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占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未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契税减免 |
身份证明 |
18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减免(大于90平米) |
身份证明 |
19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减免(小于等于90平米) |
身份证明 |
20 |
个人房屋征收补偿契税减免(拆迁安置) |
身份证明 |
21 |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契税减免 |
身份证明 |
22 |
已购公有住房土地权属转移契税减免 |
身份证明 |
23 |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免 |
身份证明 |
24 |
法定继承房屋权属过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契税,暂免征收增值税) |
有效身份证件 |
25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契税减免 |
房产用途证明 |
26 |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契税减免 |
房产用途证明 |
27 |
支持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契税减免 |
房产用途证明 |
28 |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契税减免 |
房产用途证明 |
29 |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减免 |
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股权转让(按符合条件选其一)相关证明文件 |
30 |
教育用地契税减免 |
房产用途证明 |
31 |
社会力量办学契税减免 |
房产用途证明 |
32 |
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契税减免 |
售后回租合同 |
33 |
支持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免 |
房产用途证明 |
34 |
其他契税减免 |
证明符合免税条件的资料 |
35 |
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未转移,仅因名称变更,办理产权过户的土地房屋,不征契税 |
工商变更登记表 |
36 |
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营业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37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38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免征营业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39 |
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免税备案 |
贷款合同或协议 |
40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 |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
41 |
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 |
42 |
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就业企业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43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限额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
44 |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个人身份证明 |
45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营业税 |
转制方案批复函 |
46 |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
47 |
(涉及房地产类专用)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于贴花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
48 |
(涉及房地产类专用)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
49 |
单位、个人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
(二)申报征期后规定期限提交报备资料的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料名称 |
1 |
非居民企业特殊性税务重组备案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
2 |
对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核准 |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
3 |
个人股权激励计划备案 |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实施之前需提交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行权之前需提交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形式的股权激励报送) |
4 |
拟上市企业转增股本个税备案 |
企业实施的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转增股本的决议或方案 |
5 |
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 |
纳税人身份证明 |
6 |
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
7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8 |
个人所得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备案事项) |
扣缴义务人的机构代码证书,其中,科研机构指按中编办和国家科技委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还应提交上述部门同意科研机构设立的文件 |
9 |
年金个人所得税备案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表 |
10 |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纳税备案 |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三)按税务机关要求期限提交报备材料的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料名称 |
1 |
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单位证明材料 |
2 |
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 |
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
3 |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4 |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公路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
5 |
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营业税 |
军队空闲房屋租赁合同 |
6 |
科普单位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
科技部门对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 |
7 |
职业学校设立企业从事服务免征营业税 |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 |
8 |
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
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 |
9 |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取得高校学生食堂经营权的协议或合同 |
10 |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
取得高校学生公寓经营权的协议或合同 |
11 |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助学贷款台账 |
12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
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省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
13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
开展相关业务合同 |
14 |
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
15 |
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贷款合同 |
16 |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的贷款清单 |
17 |
对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
18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
19 |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保险产品合同 |
20 |
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相关合同文本 |
21 |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
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 |
22 |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
23 |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的合同等证明材料 |
24 |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
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相关证明材料 |
25 |
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贷款合同专项国债转贷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
26 |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合同协议 |
27 |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相关险种清单 |
28 |
对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险种清单 |
29 |
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30 |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
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31 |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
项目具体承包商和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的合同 |
32 |
提供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 |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
33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
残疾人证书 |
34 |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殡葬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免征营业税 |
婚姻介绍服务证明材料(非必报,报送条件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 |
35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营业执照副本 |
36 |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 |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
37 |
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38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 |
39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40 |
个人销售超过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 |
41 |
经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原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
42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征营业税 |
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
43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 |
44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
个人身份证明 |
45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
纳税人有关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 |
46 |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
纳税人有关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 |
47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
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住房范围及租金标准的材料 |
48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
49 |
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
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协议 |
50 |
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
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的协议 |
51 |
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
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的合同文本 |
52 |
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免征营业税 |
在境外提供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的合同文本 |
53 |
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
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非必报,报送条件为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 ) |
54 |
提供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免征营业税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协议 |
55 |
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56 |
安置退役士兵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
57 |
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
相关账册资料 |
58 |
对个人和个体户营业额未达起征点免征营业税 |
相关账册资料 |
59 |
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非个体、个人)免征营业税 |
相关账册资料 |
60 |
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个体、个人)免征营业税 |
相关账册资料 |
61 |
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其科研开发自用的土地土地使用税减免 |
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材料 |
62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安置残疾人名单及比例、工资发放以及社保费缴纳清单 |
63 |
捕捞、养殖渔船车船使用税减免 |
相关车船证明材料 |
64 |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车船使用税减免 |
相关车船证明材料 |
65 |
警用车船车船使用税减免 |
相关车船证明材料 |
66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车船使用税减免 |
相关车船证明材料 |
67 |
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车船使用税减免 |
相关车船证明材料 |
68 |
自2012年起,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5年内免征车船税 |
相关车船证明材料 |
69 |
自2012年起,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5年内免征车船税 |
相关车船证明材料 |
70 |
公共交通车船税减免 |
相关车船证明材料 |
71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相关车船证明材料 |
72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住房范围及租金标准的材料 |
73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企业资质证明 |
74 |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企业资质证明 |
75 |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房屋用途说明或其他材料 |
76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企业资质证明、房屋用途说明或其他材料 |
77 |
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免征房产税 |
企业资质证明 |
78 |
纳税单位新建或新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高阔违章建筑),自建城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
新建或新购置房产说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
79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相关证明材料 |
80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相关证明材料 |
81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相关证明材料 |
82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相关证明材料 |
83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相关证明材料 |
84 |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的税收优惠 |
军队转业干部证明 |
85 |
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以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 |
企业自有住房类型证明材料 |
86 |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 |
相关证明材料 |
87 |
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房屋产权证 |
88 |
因大修理而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相关证明材料 |
89 |
其他备案减免(房产税) |
相关证明材料 |
90 |
企业和主管部门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相关房产和用途证明材料 |
91 |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相关债券购买合同 |
92 |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
身份证件 |
93 |
外籍个人个人生活费用、搬迁费收入、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
外籍人员身份证明 |
94 |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
95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96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97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98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99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00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01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02 |
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03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04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05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06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07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08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09 |
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10 |
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11 |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12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13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14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征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15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16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17 |
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18 |
廉租房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19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20 |
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土地使用税减免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21 |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22 |
广深公司承租广铁集团铁路运输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23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24 |
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25 |
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26 |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27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28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29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30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31 |
劳改劳教单位相关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32 |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33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34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35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36 |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37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38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39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40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占地免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41 |
其他土地使用税减免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142 |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
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
||
143 |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
减免税申请报告 |
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 |
||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
||
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
||
144 |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
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 |
||
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
||
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
||
145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
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 |
||
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
||
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
||
146 |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身份证件 |
147 |
受灾居民安居房建设用地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 |
相关证明材料 |
148 |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
合作建房合同(协议) |
||
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
||
149 |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
身份证件 |
150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
||
财产处置协议 |
||
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
||
151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
||
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
||
152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金融机构及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
||
153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 |
154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 |
155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合同 |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 |
||
156 |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
合同 |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 |
||
157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合同 |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 |
||
158 |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
合同 |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 |
||
159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书立征订凭证 |
发行单位资格相关证明 |
||
160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合同 |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本社成员证明材料 |
||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
||
161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身份证件 |
162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
||
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
||
163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
||
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
||
164 |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身份证件 |
165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与高校学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 |
房屋产权证 |
||
166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名单 |
购销合同 |
||
167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 |
||
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 |
||
168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 |
||
169 |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借款合同 |
借款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
||
170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
||
171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飞机租赁企业相关证明 |
飞机购销合同 |
||
172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印花税优惠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已贴花的证明材料 |
副本或抄本证明材料 |
||
备注:1.上述三表备案资料中除备案表、登记表、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外,均需验原件后留复印件;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验原件后退回; |
||
3.上述涉及营业税的备案方式和资料适用于所属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前的营业税减免税事项。 |
||
4.减免税退税需要提供的主要资料与上述报备资料一致。 |
附件3 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备案资料 |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
备案方式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1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
2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
3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
4 |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
5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
6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免税收入核算情况。 |
7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有关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 |
8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
9 |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二条、第三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相关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 |
10 |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购买铁路建设债券、其他企业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
11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12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
13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
14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
15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 |
16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
17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
18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能源管理合同; |
19 |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
20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
汇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 |
21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不履行备案手续 |
预缴享受 |
不履行备案手续 |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
22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
23 |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
24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
25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
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
26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
27 |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28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
29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
30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
31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
32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
33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
34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5.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
35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
36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
37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
38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8.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9.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10.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
39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5.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7.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
40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
41 |
深圳前海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设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主营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年度财务报表; 5.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相关服务合同; 6.所在行业如有前置审批或经营资质的,须留存相关审批文件或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
42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汇缴享受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
43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
不履行备案手续 |
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
不履行备案手续 |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
44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
不履行备案手续 |
预缴享受 |
不履行备案手续 |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
45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有效期内无需备案,发生变更时备案。) |
网上受理 前台受理 |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46 |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境内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预缴享受 |
前台受理 |
1.年度企业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明细表(包含每个投资企业名称、投资开始时间、取得投资收益时间、投资收益金额、投资企业是否是上市公司等信息),2.证明投资时间、投资企业及投资收益的相关凭证,如证券账户的股票买卖和收益取得记录,非证券市场投资的投资协议、收益取得凭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