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0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8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