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要求,我市从2008年7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1%预征,别墅为3%,其他类型房产为2%。
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 ( 深府办函[2006]8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