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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544号                                       1998-12-2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 国税明电[1998]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配合市局做好今年的调库和征收工作。

一、对1998年1-3季度按“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市局已按照财税字[1998]242号通告要求,以深国税发[1998]474通知明确了操作事项,由分局办理调库手续,将审批的“免、抵”税款计入了各分局的税收收入完成数。

二、凡生产企业于1998年底前出口而尚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请各征收分局、区局将该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地收入国库,退税分局将该退的税款迅速退给企业。上述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仍执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附件:国税明电[199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