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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自 2014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免税销售额的确定
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上述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关于发票开具的问题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在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自2013年8月1起施行,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第三条中“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第四条自2013年9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

深圳市国税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2013年第17号)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的确定

我市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问题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就累计开票额计算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按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预缴税款后,因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预缴税款时,需将发票的全部联次追回后申请办理。由于此项政策规定,从保护纳税人自身利益出发,建议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经营业务时,能自行领购并开具发票。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纳税人关切的重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方式
(一)纳税人是否需要专门申请优惠事项?
答: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小规模纳税人中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按季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已挂国税网站),分月填写数据,符合免税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二、享受范围
(一)可以享受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有哪些?
答:可以享受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上述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多少?
本市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其中1个季度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含免税项目销售额)包括自开票销售额、代开票销售额。
(三)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答:不需要。只要是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都可享受优惠。
三、发票开具
(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税项目等),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季度中某一月份未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自行领购并开具了普通发票,能否在次月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改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上述纳税人开具了红字发票后,可以按规定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季度中某一月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未开具发票,能否在次月申请代开发票?
答:上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自行补开普通发票,或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若确实发生了应税行为,能否将代开的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答:发票全部联次追回退还税务机关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2、无法追回发票全部联次,能否按规定代开红字发票后自行领购开具普通发票,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答:无法追回发票全部联次的,不可以申请退还。
3、若代开发票对应应税业务取消,纳税人当月未发生任何应税行为,但无法追回发票全部联次,能否按规定代开红字发票后,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答: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代开红字发票,但无法追回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全部联次的,不可以申请退还。
四、其他
(一)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万元整按起征点政策需征税,按52号文是否免税?
答:本次的优惠政策只涉及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并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答: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的,应在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当次一并对累计开票额计算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核定销售额高于起征点2万元,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未达到按月增值税起征点时,代开普通发票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税款?
答复:在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当次一并对累计开票额计算预缴增值税税款。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暂免预缴本次代开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