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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明确如下:


    一、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二、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三、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四、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五、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六、1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 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