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9月7日 深国税函[2005]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5]127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深府[1992]173号
)第四款第(八)条第8点的规定,我市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