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178号 1995年6月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据反映原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销售电力税收问题的通知》 (
深税发〔1994〕559号)第三、四条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些政策和征管上的问题,要求重新给予明确。现根据税法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对小型水电经销单位经销自来水和电力的税收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业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服务公司、街道(乡村)居委会等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下称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从事水电经销管理业务,不论是采用购销方式,还是采用代销方式,均应视为销售行为按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各项专用费用,但不包括
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征收
增值税。
对于采用代销方式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应按
营业税规定征收
营业税,并使用地税局印制的《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在帐务上必须与
增值税应销售收入分别核算。
二、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应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对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方法计算应纳税款。水电经销单位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水电,均应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向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水电,应开具普通发票。经销单位所需的发票可向当地国家税务分局申请购领,并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和各项规定,做好领、用、存的保管工作。
三、小型水电经销管理单位既经销电力又经销自来水,应分别核算水电的销售额,否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征;若兼营非
增值税应税劳务,必须分别核算
增值税与非
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备核算的,应对其非
增值税劳务一并征收
增值税,其适用税率按就高原则处理。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发〔1994〕559号通知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