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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2012.10.19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27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税款所属期2012年11月1日起,深圳市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 (外贸企业专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见附件1和附件2。

2.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
(1)《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见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2)《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清单》(见附件4)及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存根联、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帐单或者发票;
(3)《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5)及取得的合法凭证;
(4)《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附列资料(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6);
(5)《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明细表》(见附件7);
(6)《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8);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纳税人报送的发票、合同及相关凭证均为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该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见附件9和附件10。

2.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
(1)《增值税税收优惠附列资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见附件11);
(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取得的合法凭证(见附件12);
(3)《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见附件13)
上述纳税人报送的凭证均为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农产品核定抵扣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应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应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五、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控发票的抄、报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税控发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证。

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其申报抵扣的税控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七、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不同预算科目分别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八、纳入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全部企业自税款所属期2012年11月1日起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同时填报《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应登陆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填报《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未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可向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纸质《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向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3.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4.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5.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附列资料(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明细表
8.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
1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11.增值税税收优惠附列资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1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3.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4. 关于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说明。

关于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说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本表增加了填报内容,把扩围试点“应税服务”纳入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应税货物和劳务”栏的填报范围;
2、本表规范了“本年累计”列中各栏次的填报要求。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1、本表增加了填报内容。增加了17%、11%、6%、3%税率和征收率等扩围试点服务的内容项目;
2、本表增加了“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计算内容,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建立了数字勾稽关系。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本表在“进项转出额”栏内增加了“留抵抵欠税”和“留抵退税”的填报栏次;
2、本表增加了从试点地区接受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通用缴款书》的进项税额的填报内容;
3、本表对应纳税人发生的“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税额栏次,增加了《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填写要求,反映代扣代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明细。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1、本表为新增的报表附件,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2、本表对应纳税人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栏次,增加了《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填写要求,反映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情况。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指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外贸企业专用)填表说明
本表仅适用于外贸企业填写,本次填报内容未作任何调整。

(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本次填报内容未作任何调整。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表增加了填报依据,把扩围试点应税服务项目纳入了主表填报范围。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1、本表为新增的报表附件,适用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
2、本表对应纳税人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栏次,增加了《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填写要求,反映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情况。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指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关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2年第11号)


为保障深圳地区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目前所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不能够满足营改增增值税管理的需要。因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以满足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自2012年12月申报期起,深圳市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公告附件分别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格式、《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以及相应的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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