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3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规定,国务院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以及“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现将取消的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办理方法公告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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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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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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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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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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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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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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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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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交《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备案表》和票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办税服务厅科长岗复核,2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印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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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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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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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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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19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3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2013年第14号)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税务系统职能,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突破口,同时,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对税务部门改进服务、加强管理的检验。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应将管理的重点和方法从事前审批转入到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管上来。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取消的3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二是取消后上述3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