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482号 1999-10-1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罗湖、福田征收分局,第二、三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9]59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在国家没有统一调整政策之前,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执行原来的管理办法(即设在深圳市的分支机构先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5%的
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汇总到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