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8-04-02 沪国税流〔1998〕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
沪国税流〔1997〕56号
《
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发后,部分刊物的情况发生了变化,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列《上海英文星报》享受
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二、《班组生活》予以更名,更名为《班组学习与生活》。
三、以上出版物享受
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的时间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市局
沪国税流〔1997〕56号
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