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637号)规定,现就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服务范围
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对象包括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缴纳(退)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自然人。
业务范围包括已缴纳的各项收入,即: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体户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基金、费等,包括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税款,以及个人从多处取得收入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服务流程
纳税人进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登录“办税服务厅”,在“办税区”栏目中选择“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按纳税人身份类别选择“一般申报”、“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个税明细”或“收入退还书”凭证类型,输入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即可。
三、凭证用途
网上开具的缴(退)税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纳税人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四、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的通告
》 (
深国税告[2010]1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开具电子缴(退)款凭证操作手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