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08 深国税发〔2000〕4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符合条件申请计算机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增值税的企业,仍按
深国税发〔2000〕5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将《申请审核表》按月汇总后,连同其他附报资料一并拟文报市局审批。汇总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软件名称、销售额、应纳
增值税、实纳
增值税、应退
增值税、所属期等。
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