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及技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2]143号 2002-7-16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所函〔2000〕1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所函〔2000〕13号文件规定,为统一税收政策,我市从2002年8月1日起,对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调整为3%,其征收管理办法,仍按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甬地税一[2000]110号
)文规定执行。
二、关于技贸收入征税的有关规定
凡各类职工技协、技术贸易单位组织人员完成技贸合同(任务),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对有关人员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宁波市地方税国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甬地税一[2000]110号
)文和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