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208号 2005-09-0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废旧物资定义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
资格认定
(一)各区(分)局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回收企业”)进行清理,凡符合废旧物资免税条件的回收企业,应要求其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回收企业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企业不得免征
增值税。
(二)回收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对其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
增值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独立核算,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三)回收企业免税认定程序:
1.回收企业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免税认定时,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
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回收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回收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后,由管理检查科派人(两人或以上)进行实地核查。由调查人员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3.经核查后,对于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经主管科长审批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四)取得免征
增值税资格的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免税回收企业)销售其收购(购进)的废旧物资,免征
增值税;未取得免征
增值税资格的回收企业(以下简称非免税回收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应照章征收
增值税。
(五)国税机关应对免税回收企业的免税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在一个年度免税期限届满后,由国税机关对回收企业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对免税条件发生改变的,不再给予免税认定。
三、发票管理
(一)免税回收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深圳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可抵扣型)(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深圳市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和其它普通发票;非免税回收企业仍按原有规定领购其他普通发票或
增值税专用发票(限一般纳税人用,下同)。免税回收企业领购销售发票时,必须在销售发票的发票联上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票人专章后,才能带回使用。
(二)回收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回收企业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非经营性单位名称、地址和经办人姓名;
6.不得携带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到外县(市)填开。
四、纳税评估
(一)产废企业纳税评估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通过调查掌握产废企业产出废弃物的品种、数量,根据相关行业投入产出比例测算废弃物产出量,再结合检查产废企业资金往来等方法,防止产废企业隐瞒销售废弃物收入偷逃
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纳税评估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对回收经营单位的进货和销售两个环节加强监控。对进货环节,应审核回收经营单位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进行了认证,且是否认证相符。通过银行支付的废旧物资收购款项是否与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金额配比。销售环节,审核回收经营单位当期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或废旧物资发票金额合计是否与购进的废旧物资配比。通过银行结算的废旧物资销售款项是否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金额配比。
(三)用废企业纳税评估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通过日常所掌握的用废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工艺流程,分析资金往来、产销量、成本、费用、能耗、物耗等与税收相关的数据,结合本地区或同行业外部信息,评估用废企业有无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四)纳税评估方法、其他评估指标、评估文书资料、评估结果处理方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附件:深圳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
增值税资格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