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12]191号 2012.7.5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13]124号
)规定,自2013年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按照我市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深圳市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的说明》,我市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终核准数为55143元。
现就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调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65429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12]110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