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0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财政部官网
【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