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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1990年11月07日财政部财农税字〔1990〕83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属房屋买卖行为。按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应照章纳契税。

二、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