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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12月30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4〕195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轻工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