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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12]193号                                                        2012.7.5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13]125号规定,自201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文废止

按照我市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深圳市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的说明》,我市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终核准数为55143元。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调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3785.75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95.25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12]111号自201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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