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根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深国税发〔2006〕207号
)第五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我局原规定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的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20天内。目前,我局小规模纳税人已实行按季申报
增值税、
消费税,为合理确定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
定期定额户应当本公告要求的期限及时办理分月汇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