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10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1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
(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