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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3年各税种、基金、费申报缴纳期限、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期限顺延安排公告如下。

一、1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2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6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五、9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9月16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9月16日。
六、10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份
(一)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八、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解缴、清算期限按照本公告规则顺延。
九、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由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公告解读

一、请简要介绍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公告的依据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中对于201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将2013年各税种、基金、费申报缴纳期限、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期限顺延,并提前告知纳税人。
二、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公告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答:本公告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
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B股)的解缴、清算期限,以及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解缴期限按照本公告规则顺延,届时征管信息系统将提前予以调整。
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由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三、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后,对纳税人而言,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要注意查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的2013年申报纳税日历,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