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征字[1987]第007号 1987-05-26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当前在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中,有时发生本地已税车船在外省、市被重复征税或不利于车船畅通的情况,同时认为总局[1987]财税征字第003号文在执行中也有实际困难,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至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车船的征税控管问题,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