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7-05-19 深国税发[1997]2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业务处室、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字[1997]14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补充通知
》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高税率产品中的机械手表(包括机芯)、化妆品、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的有关限制办理
出口退税的规定。凡1996年有上述产品出口业务的企业,请于1997年6月30日办理退税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新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式样从文到之日起启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14号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