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的要求,我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22日
关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2015年第6号)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以下简称《征管规范》)。为贯彻落实《征管规范》有关要求,进一步转变税收管理方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和明确,我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与《征管规范》相冲突的两份文件,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公告》的出台,一方面是保证《征管规范》与我局现行规范性文件体系统一、完整的需要。《公告》废止的两份文件关于部分事项的附报资料要求与《征管规范》规定不一致,且文件的其余内容已被《征管规范》和其他财税文件所覆盖。另一方面是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的需要。《公告》废止的两份文件包括14项报批类事项和57项备案类事项的办结时限、办理流程、所需资料等内容。在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务院和税务总局陆续取消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鉴于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的复杂性,上述文件如不及时废止,后续我局可能会面临公告更新不及时的问题,而且频繁地对公告内容进行修订也会影响纳税人的准确适用。因此,在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和表述的前提下,有必要对上述两份文件予以废止。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了以下两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
上述两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后并不影响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各优惠事项的办理指南请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纳税人办税指南”模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