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代征点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规〔20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6〕1号)规定,除第一条事项办理范围中“苏州市范围内(不含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以下同)各级地税部门委托住建部门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安企业)代征建筑业相关税费。”、第三条资料报送要求以外内容均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7]2号)规定,除第一条事项办理范围中“苏州市范围内(不含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以下同)各级地税部门委托住建部门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安企业)代征建筑业相关税费。”、第三条资料报送要求以外内容均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1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3]1号
)、《
关于明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3]3号
)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就建筑业代征点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事项办理范围
苏州市范围内(不含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以下同)各级地税部门委托住建部门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安企业)代征建筑业相关税费。建筑业代征点可办理事项包括报验登记、建筑业项目登记、项目(预)清算、建筑业税款缴纳、发票开具。
二、事项办理要求
(一)项目登记
1.苏州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建安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应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的,直接办理项目登记。
2.苏州市范围之外登记注册的建安企业(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在苏州市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应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的,应于项目登记前,持以下资料至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代征点先行办理报验登记: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江苏省外建安企业需提供);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在苏州市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
(1)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2)涉及总分包的建筑总包、分包工程。
(3)分次申请代开发票的建筑工程。
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以及总分包工程项目登记为一般登记,其他项目登记为简易登记。
4.建安企业承揽建筑工程应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至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代征点办理项目登记:
(1)《涉税事项申请单(建筑项目登记)》(附表1);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外管证》(江苏省外建安企业提供);
(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加盖发包方公章;装饰工程项目、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纳税人为分包方,以及苏州市范围内合同金额300万(不含 )以下项目可不提供);
(6)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5.建筑业项目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建安企业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涉税事项申请单(建筑项目变更)》(附表2)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至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代征点办理变更登记。
6.建安企业建筑业项目完成纳税义务,应清算项目完成最终清算、分包项目完成注销的,应报送《涉税事项申请单(建筑项目注销)》(附表3),至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代征点办理项目注销登记。
(二)项目(预)清算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除一次性完成发票开具外,应办理项目预清算:
(1)外来建安企业承揽本地一般登记建筑业项目。
(2)本地建安企业承揽本地一般登记建筑业项目,且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
(3)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预清算的一般登记建筑业项目。
2.应办理项目预清算的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项目预清算:
(1)累计开票额已达合同金额80%;
(2)已到项目登记的竣工时间;
(3)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已完成竣工决算报告;
(5)省辖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预清算只进行一次。
3.建安企业应在建筑工程符合预清算条件,或收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建筑业项目预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代征点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1)《建筑工程项目(预)清算表》;
(2)《建设单位提供设备材料清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附发票复印件。装饰工程项目、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以及纳税人为分包方的可不提供);
(3)项目完税凭证、已开发票复印件(2010年及以后正确按项目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的,可不提供);
(4)分包方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012年及以后总包发票开具时已提供的,可不提供);
(5)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已竣工验收的提供);
(6)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需提供);
(7)工程项目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未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需提供,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8)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进行一般登记的建筑业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项目最终清算:
(1)工程项目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完全发生的;
(2)合同终止或解除的;
(3)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登记的;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建筑业项目清算手续的;
(5)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5.建安企业应在建筑工程符合最终清算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代征点报送下列相关资料,办理项目最终清算:
(1)项目清算报告;
(2)《建筑工程项目(预)清算表》(预清算税务机关出具);
(3)《建设单位提供设备材料清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附发票复印件。装饰工程项目、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以及纳税人为分包方的可不提供);
(4)竣工决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决算的);
(5)工程最终结算书面协议材料(未办理决算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6)项目完税凭证、已开发票复印件(完成预清算的,仅需提供预清算后凭证;2010年及以后正确按项目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的,可不提供);
(7)分包方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完成预清算的,仅需提供预清算后凭证;2012年及以后总包发票开具时已提供的,可不提供);
(8)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项目预清算、最终清算由项目总包方负责办理。
(三)税款缴纳
1.建安企业申请代开发票,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其中:除以下情形外,建安企业办理代开发票项目登记或直接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
(1)提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完税证明;
(2)提供按照工程结算金额核定征收印花税证明。
2.建筑业项目清算应补缴税款的,建安企业应持《税务事项告知书(建筑项目清算补税)》,至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代征点办理清算补税申报、税款缴纳。
(四)发票开具
1.建安企业申请代开发票涉及建筑工程应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的,应先行办理项目登记后,按项目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可直接申请代开发票。
2.建安企业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涉税事项申请单(代开发票)》(附表4);
(2)《外管证》(江苏省外建安企业提供);
(3)完税凭证、代扣缴税款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办项目登记的同时提供:
(5)《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项目登记税务机关出具);
(6)分包方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无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同时提供:
(7)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8)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总包建筑工程营业税申报计税依据需扣除分包款金额的,应取得有效分包款发票作为依据,并且一次性扣除分包款发票全额。
4.对已被用作扣除额依据的分包发票不得进行作废和红冲。
5.代开发票项目已达预清算条件的,应于项目预清算完成后,申请代开发票。包含本次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后达到预清算条件的,可同步办理项目预清算及代开发票申请。
三、资料报送要求:
1.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建安企业公章或项目部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地税部门影印系统、电子档案库已保存电子影像的证件、合同资料等可不再重复提供;票证信息在地税部门征管系统中可获取确认的,无需再提供票证纸质资料。
3.建安企业同时办理多项本公告规定事项的,涉及资料可合并提供。
本公告所称“合同金额”不包括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价款。所称分包款发票均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分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除注明外,所称“以上”、“以下”、“内”、“满”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