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综[2012]68号
)文件规定,本市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2年1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11月份起,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暂缓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公告解读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综[2012]68号 
)文件规定,本市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2年1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