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410号 2005-12-23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5]166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对家禽行业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范围。家禽加工企业及冷藏冷冻企业不论是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加工销售禽肉产品收入的
增值税,均可享受全额的即征即退优惠。
二、申请审批流程。比照现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增值税的申请审批流程执行。
三、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深圳市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二)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三)有关税负的计算说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本通知下发前的
增值税可合并为一个所属期办理。
四、申请税收优惠的加工销售禽肉产品收入应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不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