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4102005-12-23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对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范围。家禽加工企业及冷藏冷冻企业不论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加工销售禽肉产品收入的增值税,均可享受全额的即征即退优惠。

二、申请审批流程。比照现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申请审批流程执行。

三、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二)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三)有关税负的计算说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本通知下发前的增值税可合并为一个所属期办理。

四、申请税收优惠的加工销售禽肉产品收入应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不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