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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1992年01月09日财政部财农税字〔1992〕1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91]2690号《关于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