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税[2001]167号 2001-10-08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
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鄂国税发[2001]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租赁和承包给他人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能否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69号
)精神,在“十五”期间,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
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租赁和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可按文件规定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有关
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加油站不属于民族贸易企业的范围,因此,不能享受民贸和供销社企业的有关
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民贸县在非民贸县设立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能否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7〕124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69号
)精神,国家对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仅限于民族贸易县境内设立的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民贸县在非民贸县设立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不能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