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0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0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