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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纳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纳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7-03-05 深国税发〔1997〕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东省拍卖业事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如何缴纳税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拍卖行为委托方拍卖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拍卖销售额(包括向竞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佣金等,但不包括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罚没物品的拍卖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深国税发〔1995〕475号)的规定执行。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拍卖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佣金收入,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