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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1-30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第二条、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受托代征单位代开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增值税(消费税)委托代征协议时,应同时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对于已经签订2011年度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应补签2011年度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二、受托方应为代征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无证户纳税人和零散税收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



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不得自行领购普通发票。



受托方不得向代征范围内纳税人收取税款和发票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三、受托方应安装使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及衔头发票开票软件(以下简称“专业市场开票软件”)。



四、受托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在专业市场开票软件中选取相应的销货方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等。



五、受托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按核定销售额与发票开具金额“孰高”的方式申报纳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未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核定销售额申报,其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照代开发票金额申报。



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产生的预缴税款,不计入受托方的申报范围。



六、每月初,受托方应通过深圳国税网站及时下载更新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的定额核定信息,使用专业市场开票软件生成委托代征纳税申报表,并通过深圳国税网站上报税务机关。



七、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可由受托方统一代办,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可由受托方通过深圳国税网站“委托代征清单维护”页面进行管理。对于生产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受托方应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税务登记事宜。



八、受托方及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原则上应归属主管税务机关同一税源管理科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应定期了解受托方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的经营变动情况,通过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专业市场工商户信息维护功能)管理受托方及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委托代征关系的变更。



九、受托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领购、保管和开具普通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

税字()第号


甲方:乙方:

(委托单位)(受托单位)

地址: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一、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委托乙方为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二、乙方代开普通发票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 代开范围: 为在内,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无证户纳税人、和零散税收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代开普通。

2.代开普通发票种类: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乙方经深圳市国家税局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衔头通用机打发票。

3.  代开期限: 年月日 ——年月日

4.  代开普通发票时,应同时征收发票开具金额所对应的税款。

三、乙方应安装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市场发票开票软件,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不得收取税款和发票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乙方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上传发票开具数据,乙方应保证发票开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乙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核对其核定销售额与发票开具金额“孰高”。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未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核定销售额申报,其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照代开发票金额申报。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产生的预缴税款,不计入受托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申报范围。

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普通发票必须的税收票证。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七、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严禁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或他人违法代开普通发票。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况。

八、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开普通发票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  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

4.  违法开具发票的,乙方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