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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将对办法第八条涉及的有关事宜制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我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仍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27号)和市局即将下发的补充通知执行。
二、关于办法第十一条,如果采取“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按“多缴税额抵缴税款申请审批表”的流程办理。


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