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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1412003-4-30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和财税[2003]12号通知,结合深圳实际,对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

上述调整后的增值税的起征点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