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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将缴纳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缴纳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其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缴纳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其消费税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月。
三、缴纳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度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报资料。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3日


关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局将对缴纳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推行按季申报缴纳方式,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有效缓解税务机关征管压力,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纳税。根据有关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无变化,征管系统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申报缴纳事项进行了调整,适用于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自2014年7月1日起,深圳市缴纳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实施。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调整消费税纳税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如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月。在资格生效之日的当季,纳税人同时具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资格,需在对应的税款所属期按季或按月申报。举例说明:2014年8月1日起,A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消费税纳税期限从2014年8月1日起调整为一个月,税款所属期2014年7-9月的消费税纳税期限为:2014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所属期2014年8月的消费税,2014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所属期2014年7月和2014年9月的消费税
(二)明确申报表和附报资料填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附报资料需要按申报季度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