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7〕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减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因物价上涨而产生的影响,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补贴发放范围
市区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和停止条件
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编制)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当月以上两个条件均不满足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机制以省通知为依据。
三、价格补贴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的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的2倍乘以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2.0×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乘以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临时伙食补贴,按照高校在校学生人数和学校所在地城镇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符合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的,月度价格补贴发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8元。
四、价格补贴发放办法
价格补贴采用“按月计算,按月发放”的办法,逐月按照价格指数涨幅计算价格补贴标准,在每月价格指数公布后及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停止。
五、资金来源和保障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加强组织实施
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做好价格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全日制普通高校临时伙食补贴工作;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补助对象以及低保标准的基础数据,并负责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及监督检查;统计调查部门负责CPI和SCPI的具体编制和发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理时间,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价格补贴机制政策落实到位。同时,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