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国税流字[2009]14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本文第三条第一项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规定,为落实好增值税全面转型政策,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我区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现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缴纳方式和预征办法调整完善如下:

一、从200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2009年6月)起,对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按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预缴增值税,即内蒙古电力公司总部按月将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额的15%在呼和浩特市申报缴纳,85%的税额以各所属供电企业当期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当期全部电力产品销售收入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计算应分配的预缴增值税,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内蒙古电力公司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分配总部及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

(一)按税款所属期汇总计算公司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进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转出后的金额)

(二)按税款所属期计算公司总部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和所属供电企业当期应分配预缴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内蒙古电力公司总部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15%

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当期应预缴税额合计=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85%

某供电企业销售比例=该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当期销售收入÷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全部销售收入×100%

某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当期应预缴税额=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当期应预缴税额合计×该供电企业销售比例

三、内蒙古电力公司应按税款所属期编制《内蒙古电力公司总部及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计算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增值税计算表》),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10日前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备案的同时,下发至所属供电企业。【此条款失效】

内蒙古电力公司总部及所属供电企业在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按照《增值税计算表》分配的预缴增值税以及现行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计算表》是纳税申报的必报资料,企业及其主管国税机关应留档备查。

对于税款所属期2009年5月及以前各月的增值税申报缴纳,内蒙古电力公司总部及所属供电企业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7]15号)第一条规定执行。2009年7月征期,所属供电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零申报。2009年8月征期,内蒙古电力公司总部及所属供电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申报缴纳应缴及应预缴税款所属期2009年6月增值税

四、所属供电企业当期应预缴增值税,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当期实际缴纳的预缴增值税相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税款缴纳”对应栏次中。
公司总部将所属供电企业当期应预缴增值税(《增值税计算表》第5栏数据),用负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不得填写到“进项税额”或“上期留抵”等栏次。

五、呼伦贝尔电业局和兴安电业局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三级供电单位满洲里供电局、扎赉诺尔供电局和二连浩特供电局应预缴的增值税,由总部在《增值税计算表》单独计算分配并列明应预缴的增值税

六、超高压东送电增值税的缴纳,以超高压供电局东送电管理所2008年预缴的增值税为基数,从2009年起,每年预缴增值税超过基数部分,按照5:5的比例在呼和浩特国税局与乌兰察布国税局之间分配。

七、内蒙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八、《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7]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2009年6月)起停止执行。

附件:内蒙古电力公司总部及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计算表

二○○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