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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科规〔20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科发〔2025〕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科技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提升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加快我市众创空间提质增效,市科技局研究修定了《徐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95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规范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发挥科创载体在科技企业培育链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徐州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徐政办发〔202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

二、评价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以培育科技创新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优化孵化环境和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为导向。

(二)客观性原则。以定量评价为主,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指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众创空间科技产出进行客观评价。

(三)公正性原则。主要依据各评价对象报送的绩效评价数据及佐证材料,通过对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的方式,切实增强评价工作的公正性。

三、评价内容

众创空间评价指标体系由规范运营、孵化服务及成效两个一级指标和两个加分项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权重分别为45%、55%,两个加分项合计上限为30分。

(一)规范运营。主要从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孵化场地建设规范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密度设置4项指标,综合考察众创空间建设情况,引导众创空间规范运营。

(二)孵化服务及成效。主要从团队成长性、创业氛围营造、服务活动开展、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和参加科创大赛情况等方面设置5项指标,综合考察众创空间服务企业(创业团队)情况,引导众创空间提高孵化质量。

(三)加分项指标。主要从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方面设置2项加分指标,引导众创空间提高科创载体企业贡献率。

四、组织实施

(一)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数据采用上一年度数据,评价结果反映全市众创空间上一年度科技产出、建设运营情况。

(二)评价对象应当根据评价工作要求,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各地科技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众创空间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对评价材料中的参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相关材料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各地科技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告知相关评价对象,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四)市科技局委托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依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上报的众创空间评价材料及指标数据进行评价打分,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实地复核。

(五)市科技局依据评价得分及实地复核情况,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年度评价结果并公示。


五、评价结果及应用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作为市科技局对科创载体支持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当年评价不合格。如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当年评价结果定为不合格,并将对相关责任主体在评价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众创空间,报请上级部门,按照相关流程取消其相应资格。

六、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规范运营

45%

1.服务团队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创业团队)总数的比例

5

2.孵化场地规范化建设情况

5

3.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

15

4.每百平方米孵化面积的在孵企业(创业团队)数量

20

孵化服务及成效

55%

5.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的数量

15

6.创业氛围营造及宣传情况

10

7.开展培训、路演、研讨等服务活动情况

5

8.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10

9.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参加科技创业大赛情况

15

加分项

(最高30分)

10.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0.5/

1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2/


七、指标说明

(一)规范运营

1.服务团队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创业团队)总数的比例:指运营团队成员取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颁发的孵化器从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与在孵企业(创业团队)总数的比例。

2.孵化场地规范化建设情况:指众创空间具有相对集中、固定的场地,地址能够具体到楼、层。

3.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指众创空间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情况。

4.每百平方米孵化面积入驻的在孵企业(创业团队)数量:指每百平方米孵化面积内入驻的在孵企业(创业团队)的数量。

(二)孵化服务及成效

5.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的数量:指入驻的创业团队当年注册成为新企业的数量。

6.创业氛围营造及宣传情况:指众创空间在开展各种孵化服务过程中获得各级媒体宣传及自主宣传情况。

7.开展培训、路演、研讨等服务活动情况:指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当年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活动。

8.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指当年获得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形式的在孵企业数量。

9.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参加科技创业大赛情况:指众创空间组织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参加市级以上科创赛事的有效报名数及获奖情况。

(三)加分项指标

10.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指众创空间当年培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1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指众创空间当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官网 日期:2023-09-05 有效范围: 江苏 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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