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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业户定额补充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业户定额补充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征字〔1998〕3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额管理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额管理补充办法

为了全面实现税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税收征管,科学地测定和核定税额,公平税负,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除确定为应建帐的有证个体工商业户和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两个月以上的无证户,均属定期定额税收管理的范围。

对流动商贩、农产品临时贩运者,采用查验征收方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二、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盟市国税局负责制定个体户定额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确定定额的标准和幅度以及技术经济、成本项目等指标参数,指导组织和协调定额管理工作。

旗县市国税局,应成立定额核定审查小组,其主要成员由分管领导、税政综合管理、稽查、计征及税源管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计算核定并决定定额,下达和调整定额,全面组织实施定期定额管理工作。

个体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应设置税源管理岗(个体私营)。具体负责定期定额核定的典型调查、测算评估、组织落实,下达和公布定额,以及定期检查定额的执行情况等工作。

三、户籍管理

(一)内容:对所辖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开业、转业、改组、改制、分设、合并、联营、租赁、停业、复业、变更、破产等活动,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措施,在调查、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控。

(二)制度:对所有纳入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都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调查报告、票证领用明细分类帐、税务违章 登记簿、税务登记台帐底册等。对无证户只作户籍台帐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规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已有的相关规程办理。

四、定额核定的程序

(一)业户自报:年初(半年初)或在新办税务登记时,业户根据以往(预计)

的营业收入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年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申请核定表》(见总局征管业务规程82页),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典型调查:税源管理人员负责典型户营业额的调查和测算,并填写《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对典型户的调查分上中下三个档次,调查户数不低于该行业总户数的5%。

(三)测算评估: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将业户自报和典型调查材料进行汇总,分行业和类别确定定额基数进行初评,然后上报旗县市国家税务局。

(四)定额核定:旗县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初评情况,全面平衡计算和分类,在参照盟市局确定的定额标准、幅度和指标参数下,逐户核定当期月营业额和税额,并编制《定额核定汇总表》,通知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执行。

(五)公布定额:旗县市国税局对决定的定额应填制《定额核定通知书》。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接到《定额核定通知书》后,在执行期的前15日内张榜公布,并送达或通知业户执行。

(六)定额调整:1、业户自行申报调整的,应按总局《定额管理办法》第八条 的有关规定办理。2、税务部门确认业户的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定额的,应由税源管理人员或稽查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整定额意见书》,报旗县市国税局批准执行。3、业户在核定期内,实际营业额高于核定定额的20%,应申请调整定额。4、调整定额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符合《征管法》和《定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5、调整后的定额应从次月起执行。

(七)停业户管理:除按《定额办法》第14条 的规定执行外,业户凡停歇业在15天之内的,不调整原有定额;超过15天的,核减定额的50%,但扣除后不足起征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定额户的发票管理凡纳入定期定额税收管理的业户,一律使用限额普通发票。对成交额超过发票限额的,应按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有通知》的规定执行。

各盟市国税局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补充规定。
199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