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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2000]37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18-10-2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11月21日规定,2019年1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 内政字[2000]44号批准:我区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由以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入库税额改变为纳税人实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