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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1993〕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继企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后,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做好这一工作。实施中有什么间题,请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联系。

  无锡市人民政府

  1993年5月13日

 

无锡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完善社乡保障体系,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来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锡部队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指干部、聘用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等),均应参加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老保险费是指参加社会统筹的单位向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津贴的实际费用,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救济费(不包括单位在福利基金中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各种补贴)。

  离退休人员的医疗、福利费用,仍按有关规定在原单位原科目中开支。

  第四条  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工作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

  第五条  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标准:单位按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3%计算缴纳,在原支出款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科目中列支;个人按其工资总额2%计算缴纳,由所在单位代为扣缴。统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以单位劳动工资“定统芬”报表为结算依据,原则上按月提取,实行按月差额结算,于次月五日前一次解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逾期解缴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在单位自有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第七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并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部分可根据安全、有效的原则,通过购买国家债券或利用基金进行风险较小的投资,保证基金的增值。所得利息等收入并入基金,免缴税费。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可从每年收缴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0.5%~1%作为管理服务费,用于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业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定。管理服务费免缴税费。

  第十条  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以后,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医疗、福利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管理。离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各项补贴、津贴由原单位代为发放,所需费用由单位造册,按月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拨付。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制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